中央谋划统一数据市场 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受关注
2022-07-28 12:44 文章来自:中国经营报 收藏(0) 阅读(31809) 评论(0)

本报记者 裴昱 北京报道

在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看作是“21世纪的石油”之后,已经作为生产要素存在的数据所面临的就不只是权利保护问题。如何实现数据的合规合理流动,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创新求解的问题。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的要求,这是数据问题又一次出现在中央带有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当中。

《中国经营报》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中央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准备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数据权属等问题待界定

近年来,中国开始完善与数据有关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陆续出台。按照《数据安全法》给出的定义,所谓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被视为数据处理行为。

北京融信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解决方案服务的公司,这家公司的副总裁张广志告诉记者,统一数据市场写入《意见》,表明了中央对数据领域已有较为系统的顶层设计,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与应用指出了“统一”这个路径,是纲领性文件。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数据领域从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了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加快培育统一数据市场的总目标下,如何处理数据权属,数据相关的所有者权利和使用权关系问题,做到“既合法保护,又合规应用”。

目前,数据相关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过,这三部法律都没有对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围绕数据处理行为及其安全进行制度设计和约束,对于数据的资产属性也没有具体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告诉记者,数据资产有财产权益属性,但数据的所有权目前很难界定。“如果说数据里面有个人信息,那么还会有人格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数据资产具有双重属性。”他说。

彭凯认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数据的所有权较难作出明确的界定。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框架下未建构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体系,而数据所有权与现行法律框架中的部分权利的权利体系等因素如何协调、如何共存甚至如何避免构成冲突,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在暂时搁置数据所有权争议等待理论界等各界继续探索和不纠结于必须界定数据所有权的情况下,在数据使用权层面进行创新性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实现数据使用权的资产化和数据的流通利用。

另有数据领域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即便在明确所有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创新性地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以利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能够顺利参与生产流通。“上一个实现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它所释放的价值是有目共睹的。”他说。

数据要素重要性凸显

张广志表示,对数据的认识,可以分为资源、资产、资本三个层次。从参与经济活动循环的角度而言,还主要集中在“资源”层面。在资产层面,各地仍处在探索阶段。“资本还处在早期的空白领域。”他说。

他所言的“在资产层面的探索”,是指各地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2021年11月,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至此,全国已经有三家数据交易所,分别位于贵阳、北京以及上海。上海数据交易所业务模式是合规数据场内交易,完成后获得数据交易凭证,从而实现数据交易的合法化。

在张广志看来,数据领域的建章立制工作十分必要,而他本人作为北京大数据协会的理事,也参与了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的有关工作。

2020年下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批准了新一批通信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以下简称“信通院”)牵头编制的8项大数据行业标准。此外,其时,信通院在与大数据有关的领域还有40余项在研标准,涵盖了数据处理平台、数据库、数据分析工具、应用解决方案、可信数据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大数据全流程品类。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央谋划,在“统一数据市场”的大框架中,需要建立健全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领域包括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

“安全”始终在数据监管领域占有特殊的地位。目前,中国对数据安全实际执行的是分级管理和保护制度,国家有关部门会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并据此采用对应的安全监管措施。除重要数据外,还有“国家核心数据”的划分,主要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这些数据会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

业界人士之所以如此关注数据权属的相关问题,在于“统一数据市场”背后所蕴含的巨大商业机会。张广志认为,接下来会有一大波新基建的机会,新基建就是围绕着数据要素的一个新型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是现在欠缺的。”他说。

“统一不是一模一样,而是大家有个统一的规范,在大的规范框架内再灵活处理。”谈及对统一的理解,张广志说。

除去“统一框架下的灵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定价问题也十分重要,而目前尚未有较为明确的定价规范和标准。电信运营商数据在当前大数据的应用中是较为重要的数据来源,接近电信运营商的人士告诉记者,在实践应用中,这部分数据既有根据基站天线收费的方式,也有按照用户量收费的方式,还有以时间尺度收费的方式。

“你涉及的范围需要用到我多少个基站,按照基站上的天线定价。”他说,“1000万用户量的价格和100万用户量的价格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在按时间尺度收费的方式中,时间越久收费越贵。”

而这些收费方式都是依据经验得来,并没有成熟的标准。

定价标准事关数据统一市场在商业层能否“跑通”,这对于数据的流通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位列“需要建立健全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领域”的直接原因所在。

“我们国家有非常大的数据和技术要素的优势,这个优势的发挥肯定是要跨境才能体现出来的,之前信息化阶段我们是被动的,标准都是别人制定的,但是数据层面我们可能会弯道超车,制定很多规则,现在我们叫全国统一大市场,未来全球统一大市场的标准不就定了?”张广志说。